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巡视汇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都多次提到“两个责任”。
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在这些问题中,除去人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过去的理解中,抓党风廉政,似乎应该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因此,许多党政机关的主官,就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因此,强调“两个责任”,就是通过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笼子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