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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的“军令状”

6月16日,十八届中央第十二轮巡视反馈情况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第二次集中向社会公布,当天公布了中央巡视组对14所中管高校党委开展专项巡视的反馈情况。多个高校党委被中央巡视组指出落实管党治党“两个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给中国和世界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如何巩固和发展已有成果、把这项艰巨任务继续推进下去?需要在体制机制上进行突破,用制度来固化。
因此,就有了“两个责任”这个概念。
制度笼子
什么是“两个责任”?简单说,就是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其中,各级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负“监督责任”,合称“两个责任”。

这一概念的提出,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其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中央巡视组巡视汇报、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都多次提到“两个责任”。

反腐败斗争中出现的一些情况,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在这些问题中,除去人为的因素,制度的因素也不可忽视。在过去的理解中,抓党风廉政,似乎应该是纪委的分内之事。因此,许多党政机关的主官,就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重业务、轻党建”的倾向。因此,强调“两个责任”,就是通过责任追究扎紧制度笼子的一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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